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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月,即个人和单位的月缴额分别不得低于69元。
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254.2元/月,即个人和单位的月缴额分别不得高于1591元;
三、从2016年1月起执行。
今后,如市平工资有变化需调整最高(最低)缴存额限制时,我中心将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6日